申請須知

印鑑登記及請領印鑑證明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印鑑
詳細內容: 

申請人

當事人(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應親自辦理)。
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受委託人(已辦理印鑑登記者,始可委託辦理印鑑證明,否則應親自辦理)。

法令依據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印鑑章、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
完全行為能力人:
* 本人印鑑章(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及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申請:
* 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任人之印鑑章及委任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及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委託期間委託人在國外者,須提具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情形得委任辦理,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任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及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章: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2.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備註

初次印鑑登記及印鑑變更及印鑑證明,每次(張)規費新臺幣20元。
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另新竹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得由新竹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限當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任申請)。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法定申報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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