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死亡登記、死亡宣告登記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死亡登記: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被執行死刑或在矯正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矯正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所為死亡登記。
  3.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經警察機關查明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所為死亡登記。
  4. 利害關係人(無 1、2、3 項申請人時)。
  5. 受委託人。
》 死亡宣告登記:
  1.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2.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 戶籍法 。
》 戶籍法施行細則。
》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死亡者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辦理換證申請。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證明文件:
  1. 在國內地區死亡、死亡宣告者: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軍方死亡證明文件。
  • 法院死亡宣告裁決書。
  1. 在國外地區死亡者:
  • 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1.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
  • 大陸地區死亡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1. 死亡多年無法取得死亡證明者:
  • 得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之兩人以上死亡事實證明書。
  1. 委託申請﹕
  • 委託書
  1. 國外地區制作之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法定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瀏覽人次:3055 人    更新日期:1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