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離婚登記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
》 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法令依據 
》 戶籍法。
》 戶籍法施行細則。
》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二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乙張﹙相片規格﹚,換發國民身分證。
 
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明文件:
  
兩願離婚
  1. 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3. 大陸離婚公證書、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送達憑證須經海基會驗證。
判決離婚
  1.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2. 外國法院判決書及確定判決書須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文經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
  3. 大陸法院民事判決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委託申請﹕(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1. 委託書:(國外地區制作之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2.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備註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法定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瀏覽人次:2891 人    更新日期:1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