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出生登記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申請。
》利害關係人(無前2項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戶籍法 。
》戶籍法施行細則。
》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國籍法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子女姓氏約定書(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如已於出生證明書約定子女從姓者免附
》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明文件:
    
   國內地區出生者
  • 出生證明書
   國外地區出生者:
  • 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定居證,憑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大陸地區出生者:
  • 入境後,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定居證,憑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委託申請﹕
  • 委託書 。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備註

  • 國籍法89.2.9修正公布,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民。該法修正公布後,本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應依戶籍法規定申報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 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國籍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即本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於69.2.10以後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向 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其有外僑居留證者,送居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註銷外僑居留證,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後,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法定申報期限

》六十日內
瀏覽人次:6970 人    更新日期:1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