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戶籍法第16、17、18條規定:
-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 遷入登記。
-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為了正確戶籍資料,民眾須依戶籍法規定,以實際居住地為戶籍地址,如有不一致情形,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逾期恐受罰鍰等罰責,如有不實登記,並請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辦理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