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答客問

更新日期:
105-12-06
發布單位:
香山戶政事務所
類  別:
1999
問題 
欲認領與大陸地區女子所生之非婚子女,該如何辦理登記事宜?
解答 
一、臺灣地區人民認領大陸的非婚生子女戶籍登記,須先在大陸地區涉台公證處辦理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書、生母婚姻狀況公證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聲明認領公證書及子女從姓約定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於完成驗證後,由生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以完成對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手績。
二、若生母在懷孕時有配偶且為大陸人民時,另應準備大陸法院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確定之判決書、公證書、確定證明公證書或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若生母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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