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起造人
2.房屋現住人
3.房屋管理人
4.利害關係人(申請門牌證明適用)
5.受委託人(須備委託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
應繳付書件:
1.門牌編釘﹕(須至現場查勘)
※合法興建者﹕
編釘門牌登記申請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建造執照及建物位置略圖(公寓、大樓各樓層平面圖)。
※違章建築者﹕(門牌號碼為鄰近門牌之附號。)
以有人居住事實為認定要件﹐附照片﹑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違章建築有違公共安全之虞或違反土地使用性質除外 )(以貨櫃改裝之房屋,須係固著於一定處所並有避風遮雨之功能且適於人居住,又確有將其替代使用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
2.門牌證明﹕
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下列證件之一﹕
房屋所有權證明﹑現住戶國民身分證﹑管理人證件﹑利害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