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2.利害關係人(無前項申請人時)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繳付書件:
1.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被收養人已領證者並備妥二年內身分證用照片乙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2.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明文件:
※兩願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書約(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國外地區製作之終止收養書約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製作之終止收養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
※判決裁定終止收養: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外國法院判決書及確定判決書須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大陸地區判決終止收養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3.委託申請﹕
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國外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登記期限:30日內
備註:因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備2年內拍攝身分證用照片1張換領身分證,如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證檔存照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