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答客問

更新日期:
106-07-31
發布單位:
香山戶政事務所
類  別:
1999
問題 
辦理離婚登記應該準備那些資料?
解答 
一、兩願離婚:
1.雙方當事人及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並備妥二年內身分證用照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2.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證人已簽名者不用隨同當事人辦理)。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二、判決離婚

1.當事人之一方及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並備妥二年內身分證用照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2.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外國法院判決書及確定判決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文經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

•大陸法院民事判決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三、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1.當事人之一方及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並備妥二年內身分證用照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2.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經法院主持的離婚調解或和解才有效,不包括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成立之離婚調解(仍須依兩願離婚,兩造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之登記,並以離婚登記日為婚姻消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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