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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同性之結婚登記
發布日期: 
108-05-27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當事人之雙方。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法令依據:
》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二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乙張﹙相片規格﹚,換發國民身分證。
    另依下列情形附繳證明文件

在國內地區結婚:

§ 結婚書約: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備註 1),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在國外地區結婚:

§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註 1、2),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國人與港、澳或大陸地區結婚:

有關國人與港、澳或大陸地區人民得否辦理同性結婚,事涉大陸委員會權責,俟釋示後再據以辦理(備註 3)。
 
備註:
<備註1>
國人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備註2>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承認同性結婚國家結婚,其結婚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另有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2位外籍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俟司法院及法務部釋示後,再據以辦理。
<備註3>
因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均未承認同性結婚,國人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得否在臺或承認同性結婚之第三地辦理同性結婚,因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俟大陸委員會釋示後,再據以辦理。


 
相關附件:
 結婚書約(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終止結婚協議書(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瀏覽人次:1041 人    更新日期:1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