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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門牌編釘及請領門牌證明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門牌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起造人。
》 房屋現住人。
》 房屋管理人。
》 利害關係人(申請門牌證明適用)。

  法令依據

》 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暨其作業注意事項。
》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門牌初編﹕(須派員至現場勘查)
 
一、 有建築執照者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起造人如為公司應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表等及負責人身
   分證影本(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並核章)。
3.房屋建築執照或建物證明。
4.未實施都市計畫前建築完成者,應檢附權責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註:公寓、大樓可由該公寓、大樓住戶代表人(起造人)檢附住戶申請人名冊、建造執照及各樓層平面圖各一份合  
  併申請,惟門牌證明書之核發,仍以戶為單位。

二、 違章建築房屋以有人居住事實為認定要件(門牌號碼為鄰近門牌之附號)
1.違章建築房屋門牌編釘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切結書。
4.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共有者應加附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及共有證明文件,非所有權人申請應加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書)。
5.地籍圖。
6.可認定為供人居住之照片(含房屋外觀、客廳、廚房、臥房、衛浴設備)。(以貨櫃改裝之房屋,須係固著於一定處所並有避風遮雨之功能且適於人居住,又確有將其替代使用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

門牌增編、併編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 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
三、 建築物平面圖或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四、 工業區(用地)建築物者,憑變更使用執照或工務處發給之分戶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文件。

門牌證明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 房屋使用執照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三、 利害關係人應提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四、 門牌證明申請書。
門牌證明規費:新台幣20元。

備註
1.領有建造執照之新建房屋,需於房屋外觀主要結構完成且板模拆除後,始得申請編釘門牌。
2.門牌工本費新台幣40元。
3.委託辦理應備「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4.相關表單請至「表單下載」處下載。

 
瀏覽人次:5501 人    更新日期:1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