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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文件核發
詳細內容: 
《申請資格》
  1. 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但寄居人口僅得申請本人現戶、除戶戶籍謄本。
  2.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 受委託人。
《繳交之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1. 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2. 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 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 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 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3. 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
  4. 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5. 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備註》
   每張收費新台幣10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法令依據》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法定申報期限》
   申請人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瀏覽人次:2922 人    更新日期:11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