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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請領國民身分證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文件核發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初領或補領:
  1. 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 換領:
  1. 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2.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法令依據

》 戶籍法。
》 戶籍法施行細則。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
》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初領國民身分證:
  1. 年滿十四歲者:戶口名簿、當事人印章、二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乙張﹙相片規格﹚或數位相片(數位相片上傳)。 (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未滿十四歲者:戶口名簿、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父母雙方無法共同辦理時,應附他方同意書或身分證、印章。(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補領國民身分證:
  1. 戶口名簿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2. 最近 二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乙張﹙相片規格﹚或數位相片(數位相片上傳)。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換領國民身分證:
  1. 本人舊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二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乙張﹙相片規格﹚或數位相片(數位相片上傳)。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2. 舊證如破損嚴重或相片無法辨識者,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 委託申請者:
  1. 委託書。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2.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內政部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 有關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備註

  1. 初、換領工本費新台幣 50元。
  2. 補領工本費新台幣 200元。

法定申報期限

》 隨到隨辦
瀏覽人次:6375 人    更新日期:11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