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印鑑登記及請領印鑑證明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印鑑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 當事人(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應親自辦理)。 |
》 | 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
》 | 受委託人(已辦理印鑑登記者,始可委託辦理印鑑證明,否則應親自辦理)。 |
法令依據
》 |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
》 | 其他相關法令。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印鑑章、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 | ||||||||
》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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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託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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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初次印鑑登記及印鑑變更及印鑑證明,每次(張)規費新臺幣20元。 |
》 | 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另新竹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得由新竹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限當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任申請)。 |
》 |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
法定申報期限
》 |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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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