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遷入登記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遷徙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本人或戶長。》 利害關係人(無前項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乙張﹙相片規格﹚。另依下列情形另提附繳之證明文件:
》 遷入他人戶內時,提出遷入戶之戶口名簿。
》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書件之一:
- 遷入自己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辦理。
- 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名義訂立之租賃契約(須經法院公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辦理。
-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提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辦理。
- 遷入有居住之事實者,提憑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最近六個月內繳納水電費、瓦斯費之收據辦理。
-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經戶政事務所人員查有居住之事實後辦理。
》 受保護管束人口,於保護管束期間,應提檢察官核准遷徙證明文件辦理。
》 委託申請:
- 委託書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備註
- 父為外國人,而母具有我國國籍,於國籍法89.2.9修正公布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即69.2.10以後在台出生者),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法定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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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