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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初設戶籍登記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遷徙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 本人或戶長。
  2.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2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3. 初設戶籍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須檢附國民身分證用相片1張,須核對本人人貌,未滿14歲者得免請領國民身分證。
  4. 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5. 如係另立一戶,須另檢附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2. 國籍法89.2.9修正公布,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民。該法修正公布後,本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應依戶籍法規定申報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國籍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即本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於69.2.10以後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其有外僑居留證者,送居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註銷外僑居留證,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後,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法定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瀏覽人次:3093 人    更新日期:108-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