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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分(合)戶登記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遷徙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本人或戶長。
》 利害關係人(無前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 戶籍法。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 遷入他人戶內時,提出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戶長印章。
》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書件之一:
  • 遷入自己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辦理。
  • 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名義訂立之租賃契約(須經法院公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辦理。
  •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提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 遷入有居住之事實者,提憑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最近六個月內繳納水電費 、瓦斯費之收據辦理。
  • 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憑警勤區警員查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辦理。
》 受保護管束人口,於保護管束期間,應提檢察官核准遷徙證明文件辦理。
》 委託申請:
  • 委託書。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法定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瀏覽人次:1889 人    更新日期:10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