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 戶籍申請 > 申請須知
友善列印 張貼至「Facebook」 張貼至「Twitter」 張貼至「Plurk」 張貼至「Google+」 張貼至「Line」 字級: 字級設定小 字級設定中 字級設定大

申請須知

門牌編釘及請領門牌證明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門牌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起造人。
》 房屋現住人。
》 房屋管理人。
》 利害關係人(申請門牌證明適用)。
》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 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暨其作業注意事項。
》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門牌初編﹕(須至現場勘查)
 
§ 有建築執照者: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起造人如為公司應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公司章戳。
二、 房屋建築執照或建物證明。
三、 門牌編釘申請書。
四、 公寓、大樓可由該公寓、大樓住戶代表人(起造人)檢附住戶申請人名冊、建造執照及各樓層平面圖各乙份合併申請,惟門牌證明書之核發,仍以戶為單位。

§ 違章建築房屋﹕以有人居住事實為認定要件(門牌號碼為鄰近門牌之附號)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 違章建築房屋門牌編釘申請書。
三、 房屋座落相關位置圖之書面資料。
四、 房屋外觀、客廳、廚房、臥房、衛浴設備之照片。(以貨櫃改裝之房屋,須係固著於一定處所並有避風遮雨之功能且適於人居住,又確有將其替代使用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

門牌增、併編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 經市府工務處審查核可之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
三、 建築物平面圖或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四、 工業區(用地)建築物者,憑變更使用執照或工務處發給之分戶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文件。

門牌證明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 房屋使用執照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三、 利害關係人應提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四、 門牌證明申請書。
門牌證明規費:新台幣20元。

》 備註

領有建造執照之新建房屋,需於房屋外觀主要結構完成且板模拆除後,始得申請編釘門牌。
門牌工本費新台幣40元。
相關表單請至「表單下載」處下載。

 
瀏覽人次:4664 人    更新日期:10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