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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請領(閱覽)戶籍謄本、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文件核發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當事人。
》 利害關係人:
  •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 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寄居人口原則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 戶籍法 。
》 新竹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交付戶籍謄本作業須知。
》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 請領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權、債務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契約,或有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 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 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狀或文書。
  • 與當事人有血親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 與當事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 大陸地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 委託申請者:
  • 委託書。
  1. 國外地區制作之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當事人將國民身分證、印章交予受委託人,視同委託辦理,無須另備委託書。


  備註
  • 如未攜帶身分證,得以政府機關核發之其他證件交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或年齡住址之記載能確實證明係屬本人者為限。
  • 規費:每張新台幣15元,閱覽每次15元。
  •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認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法定申報期限
》 戶籍謄本---隨到隨辦
》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隨到隨辦
瀏覽人次:3812 人    更新日期:1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