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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姓、名變更登記
發布日期: 
105-03-23
類  別: 
變更、更正、廢止
詳細內容: 

申請人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法令依據

》 戶籍法。
》 戶籍法施行細則。
》 姓名條例。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 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

一、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二、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規格)。
三、 改姓、改名申請書及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四、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五、本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時,同時提出關係人(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意思,切結敘明「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注意事項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 被認領 、撤銷認領。
二、 被收養 、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 音譯過長。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 經通緝或羈押。
二、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備註:有下列情事之姓名變更登記不開放異地:
  1. 當事人尚未具有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因改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回復傳統姓名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2. 當事人已具有原住民身分,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未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致喪失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法定申報期限

》 隨到隨辦
瀏覽人次:4716 人    更新日期:1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