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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答客問

更新日期:
100-01-26
發布單位:
行政股
類  別:
1999
問題 
如何辦理更正 出生地、 出生別、 父母姓名、 養父母姓名、 配偶姓名、 出生年月日等登記
解答 
申請人: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

應繳付書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被更正人國民身分證、二年內身分證用照片乙張﹙已請領身分證者換證用﹚、及戶口名簿。
※非戶籍人員登錄錯誤者,應憑下列證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後勤、後備、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 更正出生年月日所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屬前﹙1﹚及﹙6﹚所定文件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須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應由戶政所先行催告當事人申請更正,經催告仍不申請時,方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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