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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答客問

更新日期:
108-09-16
發布單位:
香山戶政事務所
類  別:
1999
問題 
如何辦理改姓、改名、改姓名
解答 
●申請人:1.本人。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應繳附書件:
一、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二、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相片1張。

三、 改姓、改名申請書及變更姓名證明文件或子女姓名約定變更書。

四、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 被認領 、撤銷認領。

二、 被收養 、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 音譯過長。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 一次為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須另附子女姓名約定變更書。



●子女已成年者,得自願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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